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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僵尸企业债务怎么处理
释义
    法律分析:对于杠杆率高、盈利能力差的“僵尸企业”,可以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去杠杆化工作。对于盈利能力相对较好但债务风险较高的企业,可以通过债转股、债务置换、增加直接融资比例、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将亏损转化为利润等方式减缓风险。
    一、投融资方式有哪些?
    1、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既包括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向原有股东以一定的比例配售股票),也包括一些处于导入期,成长期的未上市的公司进行私募股权融资。股权融资前期筹资费用会比较高,特别是公开发行股票,需要找评估机构,证券承销机构等;股权融资财务风险小,因为和债务融资相比,无需还本付息;资本成本会比较高,因为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既要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又要承担财务风险,而且分得的是剩余收益。
    2、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既包括发行债券(公开或非公开),也包括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长短期借款。债务融资一般前期筹资费用比股权融资要低;对于筹资公司而言,债券融资加大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在公司经营风险中小水平的情况下,可以反向搭配较高的财务风险,充分发挥杠杆作用以及利息抵税的功效;对于投资者而言,购买债券可以获得本金利息,一般企业违约风险越高,利率越高,债券同样讲究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原则。
    3、混合筹资
    混合筹资是股权和债权相结合,比如优先股(一般有固定的股息率),永续债(没有到期日的债券),可转债(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以一定价格或转换比例转换为普通股),附认股权证的可分离交易债券(债券同时配一定比例的认股权证)。
    4、租赁融资
    租赁融资一般是针对一些投资项目,通过以租换购的方式,在不影响经营状况的情况下,降低初始投资压力。
    5、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将企业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对外出售,然后再从买方租回来。售后回租的出卖人也是承租人,买受人也是出租人。企业进行售后回租的目的为了获得资金周转,筹集资金。
    二、企业债权融资是什么
    企业债务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商业信用等方式筹集企业所需资金的行为。债务融资给企业带来的好处主要包括:
    (一)有效降低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主要体现在债务融资率的资金成本低于权益资本筹资的资金成本,以及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可以使实际负担的债务利息低于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二)给投资者带来“财务杠杆效应”。即当企业资产总收益率大于债务融资利率时,债务融资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收益率。
    (三)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弥补企业内部资金不足。债务融资相对于其它融资方式来说,手续较为简单,资金到位也比较快,可以迅速解决企业资金困难。
    (四)有利于企业控制权的保持。债务融资不具有股权稀释的作用,通常债务人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对企业经营活动不具有表决权,也无对企业利润和留存收益的享有权,有利于保持现有股东控制企业的能力。
    三、国企债务的困境如何解决
    根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我们可以总结出:
    1、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所有行业、所有类型国有企业均纳入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体制。
    ——坚持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要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坚持提质增效与政策支持相结合。各有关方面要积极主动作为,根据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明确高负债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步骤、方式,并限期完成。
    2、分类确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
    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
    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管控工作继续执行现行要求,实践中再予以调整完善。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按照现有管理制度和标准实施。
    律师答疑:
    网友提问:国有企业债务主要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答:
    1、货币偿付能力极差
    许多国有企业在执行中,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可供执行,而厂房设备是维持正常生产运行的最基本要素,债务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多数又是银行等金融部门,申请执行的要求往往是希望实物变现。
    2、连环债务情况严重
    从案件执行中查证的账面情况反映,有的国企资产情况尚可,固定资产外的应付应收款中,有大量的应收款,但这些应收款,有的存在质量纠纷等原因,不能成为到期债权进行执行;有的已成了坏账、呆账,无法收回。
    3、担保债务数量较多
    担保行为大多发生在前几年,部分担保纠纷系行政指令性担保,有的原本较好的企业同时为多家企业担保,担保额度超出自身承受能力,为担保所累。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对抗情绪较大。
    4、转制不规范
    部分国有企业转制、重组等企业改制行为不规范,原有债务落实不明,改制后的企业对转制或重组前的债务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5.亏损企业的财政挂账。目前国有企业亏损挂账较为普遍,最主要的是粮食和棉花亏损历史挂账数额大。其他国有企业潜亏也很严重,即使是经营性亏损不属于政策补贴范围,但是由于体制的原因,同样是隐性赤字,构成财政缺口。
    6.企业直接融资的风险。国有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例如发行企业债券和签发商业票据等方式筹措债务资金,虽然是向社会公众获取资金,具有硬约束性质,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的非排他性及代理问题等,容易造成效益低下,经营不善,可能引致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再加上企业财务风险的放大作用,同样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在企业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迫于社会的压力,财政承担风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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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1:0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