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绝服兵役的后果 |
释义 | 对于拒服兵役者: 1、取消义务兵优待和家属军属待遇,并处罚款; 2、不得将其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同时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当地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员工; 3、将其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一栏注明为“拒服兵役”永久不得变更,且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已经办理的立即撤销; 4、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入)学手续; 5、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务工证明手续; 6、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人主体名单,并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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