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法律依据: 《城巾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七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 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 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 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 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