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新设添附制度。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1.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2.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