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养殖用地管理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省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依据: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 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核心保护区; (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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