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协设有多个内设机构,主要包括: 1、主席团:主要负责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主持会议、研究讨论有关工作问题等; 2、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召集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工作方针、政策和工作计划等; 3、秘书长室:主要负责政协全国委员会的行政工作,包括协助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处理有关行政事务,编制各类文件,收集和分发有关资料等; 4、各专门委员会:政协设有多个专门委员会,如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文化和教育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港澳台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有关领域的政策和问题,并向政协全国委员会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5、地方委员会:政协设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协委员会,这些地方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处理有关本地区的政策和问题,并向上级政协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政协的主要职能如下: 1、政治协商; 2、民主监督; 3、参政议政。 综上所述,以上是政协内设机构的主要内容,不同级别和不同领域的政协委员会可能还有一些不同的内设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