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下班途中自己摔死了单位有责任吗 |
释义 | 下班途中自己摔死了单位没有责任。下班途中自己摔死,是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不是工伤伤,也不能视同工伤,所以单位没有责任。只有:1、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2、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才符合视同工伤。 一、哪些情况下受伤是属于工伤 以下情况受伤可认定为是工伤,具体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因工受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地点内,因为预备和收尾工作受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因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伤或失踪;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员人上下班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不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认定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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