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废品损失的范围 |
释义 | 法律分析:废品损失的范围包括两部分: 一是生产中发生的不可修复废品的净损失;(废品的净损失指用废品的成本扣除废品的残料价值及由责任人赔偿以后的损失净额。), 二是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需要提起注意的是:以下三种情况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在废品损失范围内,不作为废品损失核算。 第一,产品入库后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产品变质、毁坏。这是由于管理的原因造成的,所以这部分损失要计入管理费用,不作为废品损失核算。 第二,产品虽未达到质量标准,但可降价出售造成的降价损失。这部分产品并没有增加成本,只是减少了收入,它表现为销售损益,是通过减少收入来解决,不作为废品损失核算。 第三,产品销售后实行“三包”的费用。三包发生的费用,按现行制度,也计入管理费用,不作为废品损失核算。 需要指出:由于废品的损失最后也要由合格品承担,所以,是否将废品损失单独进行核算,对合格品的成本是没有影响的。单独核算废品损失,目的是为了要对废品损失进行考核,是为了分析废品产生的原因,以便提高管理和工艺水平,采取措施,减少废品损失。 法律依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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