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