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自留地归集体所有。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的保护,不得随意的侵占。农村现在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来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的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