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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者是否具有人格权
释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规定死者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
    一、什么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二、侵犯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害。即在正面临即将发生的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
    (二)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着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可能时,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已经形成的危险;排除妨害既可能是对已经构成的妨害进行排除,也可能是在发生了妨害行为以后,为防止妨害行为继续扩散而予以排除。
    (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害了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而应承担的在影响所及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责任形式;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害了自然人或法人的名誉,而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达歉意。
    (四)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996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财产损害赔偿。即侵害人格权而产生财产损害以后,行为人负有赔偿财产损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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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3: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