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酒精检测是否是强制措施 |
释义 | 一、酒精检测是否是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嫌酒驾、醉驾的嫌疑人采取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上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实施的相关刑事侦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确定本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检验血液行为,并非行政强制措施,实质上是《刑事诉讼法》上的采集血液样本行为。该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实施的相关刑事侦查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生理状态、收取和固定犯罪证据、追诉犯罪嫌疑人。 二、检验血液酒精浓度的法律依据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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