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原劳动部《 工资 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合同 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规定,平日加点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 加班工资 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劳动者 加班 加点工资应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