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2、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4、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5、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6、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7、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等。8、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9、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