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父母拆房女儿没有份,除非该房子是属于女儿所有的,女儿才有份。 2、如果是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的,作为子女无论财产是什么形式的,都没有份,因为女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分割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