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晚婚晚育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1、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 2、晚育的给男方陪产假7天; 3、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4、婚假、陪产假、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