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继父和养女的关系可以大致分为下面三类: 1、母亲再婚时,养女已经成年而且独立生活,养女也没有受到过继父的抚养教育,双方只是简单的姻亲关系。 2、母亲再婚时,养女才办理好收养手续,养女与原生父母的关系消灭,继父与养女之间形成与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3、母亲再婚后,养女未成年且未独立生活的,养女接受了继父的抚养和教育,双方形成了互相抚育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