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的零时生效如何认定 |
释义 | 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签订即生效,保险期间的约定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制式合同的一部分,应属格式条款,而非合同双方达成合意的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1、从投保单明确载明“本保单即时生效”可知,其在投保单中向张某告知商业险合同即时生效,也就是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而非在2019年5月5日0时才生效。 2、“零时生效”条款不属于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合同条款。附条件和附期限意味着合同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但在实务中保单均由保险公司自行打印好后由投保人直接签字。 3、“零时生效”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4、“零时生效”违背立法宗旨及投保人预期。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吗? 免责条款不一定有效。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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