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你好,对于续行查封裁定书的问题,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全行为,提高保全效率,明确各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诉前、诉讼财产保全及解除保全措施由执行局统一实施,对申请人或原告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冻结及解除查封、冻结的措施由制作裁定书的部门负责实施。第二条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由立案庭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制作裁定书,并于裁定书制作完成后一日内备齐相关送达材料移交执行局。第三条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由审理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制作裁定书,并于裁定书制作完成后一日内备齐相关的送达材料移交执行局。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