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航空索赔所需的文件 |
释义 | 航空货物索赔所需的文件 (1)正式索赔函2份(收货人/发货人向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向航空公司);[2] (2)货运单正本或副本; (3)货物商业发票、装箱清单和其他必要资料; (4)货物舱单(航空公司复印); (5)货物运输事故记录(货物损失的详细情况和索赔金额); (6)商检证明(货物损害后由商检等中介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 (7)运输事故记录; (8)来往电传。 航空货物索赔的赔偿规定 1.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1)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 (2)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 2.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4.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5.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6.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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