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适航证的有效期为自颁发或重新签发之日起,至下一年度12月31日。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