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隐私权有哪些 |
释义 | 1、网络个人资料信息搜集的知悉权。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搜集使用他人的个人数据资料时,必须向资料的所有者进行及时准确的告知,网络用户有权知道数据的使用者收集了哪些信息,信息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些信息将被用作何用途以及数据拥有人的相关权利等。 2、资料搜集的选择权。用户的选择权主要体现在对个人信息资料的搜集使用上,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都与用户付出的信息资料直接有关,如果用户不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完全提供网站所需的全部个人资料,就无法获得网站的绝大部分服务,甚至拒绝访问,这样不利于用户选择权的充分实现,所以选择权的真正实现尚待时日,尚需各方的努力。 3、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这是网络隐私权的核心,这一权利包括网络隐私权人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查阅被搜集和整理的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并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完整、准确。也包括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网络用户本人的同意或授权,不得随意公开、使用或处置用户的网络个人信息资料。 一、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1、侵权产生的容易性 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救济变得相当困难。 2、侵权主体和手段的隐蔽性 关于侵权主体的界定,一般是存在很大困难的。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是侵权者用以保护自身身份的屏障。他们在窃取用户信息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他们也可以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把整个侵犯过程做得无声无息,甚至他们可以变换不同的身份,所以用户根本不知道是谁盗用过自己的信息。即使会留下痕迹,由于网络的更新速度之快,等到用户发现被侵权时,“证据早已不复存在”。网络用户在通过网络进行收发email、远程登录、网上购物、远程文件传输等活动时,均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用于非法用途等。整个过程用户可能浑然不知,甚至在造成侵权结果发生后,用户仍处于茫然的状态。 二、网络隐私权侵权特点 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救济变得相当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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