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包含的内容 |
释义 | (1)个人登录的身份、健康状况。网络用户在申请上网开户、个人主页、免费邮箱以及申请服务商提供的其他服务(购物、医疗、交友等)时,服务商往往要求用户登录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工作单位等身份和健康状况,服务者得以合法地获得用户的这些个人隐私,服务者有义务和责任保守个人的这些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2)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包括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帐号和密码、交易帐号和密码等。个人在上网、网上购物、消费、交易时,登录和使用的各种信用卡、帐号均属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3)邮箱地址。邮箱地址同样也是个人的隐私,用户大多数不愿将之公开。掌握、搜集用户的邮箱,并将之公开或提供给他人,致使用户收到大量的广告邮件、垃圾邮件或遭受攻击不能使用,使用户受到干扰,显然也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4)网络活动踪迹。个人在网上的活动踪迹,如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均属个人的隐私。显示、跟踪并将该信息公诸于众或提供给他人使用,也属侵权。比如,将某人的IP地址告诉黑客,使其受到攻击;或将某人浏览黄色网页、办公时间上网等信息公诸于众,使其形象受损,这些也可构成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 一、网络侵权主体的分类是什么?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中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由此,人们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 (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如为用户发送信息的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网页上的信息,公众一般只能浏览或下载而无法改变其提供的信息。因此他们的地位类似于传统的出版者,应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类似于出版者的版权责任。如果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时候就不构成侵权。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内容服务以外的其他种类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作用在于为信息的传输提供基础设施和基础的通讯服务等,以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支持网上的信息传输。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