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法中简易程序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都清楚了吧,这是我们需要了解清楚的一点,才能知道其中的规定是什么。对于需要大家了解的内容就要仔细进行了解,才能知道其中的规定是什么,我们需要弄清楚这点。
该内容由 袁瑞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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