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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理与分包的区别
释义
    代理行为和分包行为是意义不同的两种行为。第一,代理权的成立来自于代理授权。这种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的单方行为,代理人即使不作出承诺表示,代理关系一样成立。而分包行为来源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分包合同,双方既有要约又有承诺,是一种双方行为。第二,代理属于处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对外就无所谓代理,离开第三人也难以研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分包则是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关系。第三,从我国民法上讲,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分包人则以自己的名义活动,除非得到授权。第四,代理人的行为一般不包括事实行为,而分包行为既可包括法律行为,也可包括事实行为。
    一、无权代理的含义主要是什么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备以下要求:
    1、代理人缺乏代理权。也就是说,代理人未经代理人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在代理权消灭后作为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已经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
    4、当被代理人在被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时,由于合同的确定无效,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
    二、代签合同签谁的名字
    代签合同应当签被代理人的名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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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3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