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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在去香港要隔离吗?
释义
    法律分析:
    除豁免人士或者符合“回港易”申请资格的港人外,从内地前往香港都需要隔离14天。请提前按照“回港易”计划要求,准备香港卫生署通关绿码、有效核酸检测报告、通关预约名额证明、通关预约日期证明等验证材料,在口岸现场备查。验证材料要求和获取方式详见香港特区政府“回港易”计划官方网页。不符合香港“回港易”计划入境要求、无法办理港方入境手续的人员,返回深圳后将安排实施14天隔离医学观察。如果在回港时,在完成港方入境手续后,取消赴港行程并且返回深圳,如持有粤港双方认可医疗机构出具的生成时间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报告,将作为普通入境人员予以入境并实施14天隔离医学观察。如不持有,将不予入境。申请“回港易”计划返港人员可驾乘两地牌小车出境,全部同车人员应持有出境当日通关预约日期材料,以及其他符合要求的验证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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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