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户口迁出的“外嫁女”,并且已经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保障的,其不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若其没有原宅基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或继承权的,不能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正常情况下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农户都会转为非农城镇户口,这时候结婚户口迁到男方家户口也是属于非农户口,而且90年代初第2轮土地承包之后,农村的承包地就一直延续承包期没有重新分配土地,现在国家又决定承包期满之后在延续30年不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