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告失踪公告期多久 |
释义 | 公民在失踪之后,其财产和人身关系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了保护其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关于宣告失踪及其公告期的内容,确立宣告失踪的公告期,是为了给予失踪人和知晓失踪人行踪的人一个提异议的机会,避免利害关系人而已申请宣告失踪,损害被宣告人的利益,所以确定了三个月的宣告期。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哪些 宣告失踪有以下三种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可以宣告失踪,失踪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2、被宣告失踪的人出现的,可以申请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3、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公民失踪的,必须由法院作出,而此时法院会审查是否满足宣告失踪的条件,满足的话才能作出失踪的宣告。 二、什么是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宣告失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 2、申请人应为利害关系人; 3、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 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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