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委会设秘书长一名,设副秘书长、秘书若干。秘书长协助主任统管五个专 业委员会。战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由主任提名,报请战委会批准产生。 战委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由战委会主任提 名,报请战委会批准产生。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