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揭示关键环节与要点
释义
    纪监委调查程序包括: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审查调查组采取措施、留置通知、两人以上进行调查、谈话宣布立案决定、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外查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诈骗罪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纪监委调查的程序是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经过初查,符合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侦查。
    调查程序有以下几点:
    1、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3、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4、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5、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6、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7、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8、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9、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结语
    纪监委调查程序严格,需到公安机关报案、立案侦查。调查过程包括核实、立案审查调查、专题会议、审批措施、留置通知等。审查调查工作由两人以上进行,并进行书面通知。期间需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被调查人深刻反省、交代问题。外查工作需按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数额不同,相应刑罚也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节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4: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