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估报告是否采纳裁判观点汇总 |
释义 | 1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90号2011年10月27日,涉案锻压机发生涉案事故,一汽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2011年11月2日,一汽公司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公估委托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共同委托永盛公估公司对涉案锻压机项目进行公估,委托公估的事项包括“损失程度及损失金额鉴定”“事故原因取证、调查”及“保险定责”,经查,永盛公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有效期为2003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业务范围为“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参照《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三)风险管理咨询;(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的规定,永盛公估公司具有相应公估资质,永盛公估公司进行公估系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公估过程中,永盛公估公司赴一汽公司进行了五次现场勘查,并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就公估事宜进行协商并形成会议纪要,一汽公司派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从现场勘查的情况看,曲轴制动器和离合器两端轴承套油槽槽道受磨损外扩,内衬轴封严重磨损。2012年6月5日,永盛公估公司会同一汽公司对存放在金工厂车间内的曲轴进行了切割前的确认,现场聘请无损探伤工程师对曲轴进行现场超声波探伤,确定曲轴裂纹深度,其后完成切割,暴露断裂面,在上述基础上,于2012年8月30日,召开事故分析专家论证会,公估程序并无不当,一汽公司及其聘请的专家、律师到会后又无故退出,不影响公估的效力。公估报告作出后,一汽公司虽向永盛公估公司提出复议申请,但在复议期间未能履行举证责任,提供有效的举证材料,故该公估报告具有证据效力。一汽公司关于永盛公估公司没有法定资质、超出业务经营范围,涉案公估报告无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一汽公司为证明涉案公估报告结论错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