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创商-誉的确认 |
释义 | (一)自创商-誉确认的现状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体现了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但是依然不确认自创商-誉,仅对外购商-誉进行确认。随着我国企业并购、改制、资产重组等产权交易活动的深入以及合并商-誉的确认,自创商-誉应否确认的问题成为会计界争论的焦点。在新的经济环境下,随着会计计量技术的发展,自创商-誉的确认已经显得非常必要。 (二)自创商-誉可予以确认的理由: (1)自创商-誉符合资产的定义。自创商-誉的形成是基于企业过去的若干交易和事项,能够为企业带来可能的未来的经济利益。由此可以看出,自创商-誉基本上符合资产的定义。 (2)自创商-誉符合重要性原则。在现阶段知识经济社会,自创商-誉的价值在企业中越来越重要,如果在财务报告中不确认自创商-誉,就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大大减弱会计报告信息质量的相关性。 (3)自创商-誉满足相关性。新经济时代的很多高科技企业,自创商-誉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直接影响有关利益当事人的经济决策,利益各方都时时关注自创商-誉的存在及其变化情况,相关性就不言而喻了。研究结果表明:报告的商-誉与其市场价值之间存在相关关系。这就意味着,市场投资者把商-誉看作是一项资产。因此,商-誉满足相关性的确认标准。 (4)自创商-誉满足可靠性。形成自创商-誉的单项因素不可靠,并不能否认自创商-誉的可靠性,各单项因素对自创商-誉的作用最终都反映到企业未来超额盈利能力上,而企业未来超额盈利能力是能可靠预计的。自创商-誉也是能可靠计量的,而且所谓计量的可靠性也是相对的概念,如固定资产的初始价值是按历史成本原则计量的,是可靠的,但投入使用后,企业可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每年末固定资产的价值也就不太可靠了。 (5)自创商-誉符合一致性原则。无论是自创商-誉还是合并商-誉,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合并商-誉的存在,实质上是被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只不过在并购之前未予以确认,而是等到并购发生时才得以确认。当并购发生时,本来为被并购企业所拥有但平时未确认的自创商-誉即成为新集团的“合并商-誉”,新集团只确认了这一部分自创商-誉,而没有确认原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并购前后对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不一致,显然违背了一致性原则。 (6)自创商-誉能够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模式加以计量。对自创商-誉不加以确认的最大理由就是认为自创商-誉难以公允、可靠的计量。而会计计量是一个近似计量的过程,即使对有形资产的计量也存在着主观判断。随着会计及其相关学科的发展,历史成本不再是惟一的计量属性,会计计量转变为以历史成本为主,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等为辅的多种计量模式。因此,自创商-誉无法计量已经不能作为阻碍自创商-誉确认的理由。 现行会计目标要求企业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而决策有用性的两个最重要的指标是可靠性和相关性。传统会计在可靠性和相关性之间权衡时,往往偏重于可靠性。自创商-誉作为企业内部形成的无形财富,将使企业未来能够获得超额盈利,将这一资产入账,才能全面、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这本来就是可靠性的体现。从相关性来看,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已逐步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主体,自创商-誉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合并商-誉仅是商-誉在产权交易时点的一个短暂状态,商-誉更多地是以自创商-誉的状态而存在的,合并商-誉与自创商-誉实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应对自创商-誉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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