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达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具体如下: 1、线下办理:申请人携带备齐的资料到公积金窗口,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线上办理:申请人将资料上传后,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夫妻双方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3、公积金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及家庭房屋信息记录》原件(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因工作调动变更工作地的,需提供正式调动文件或单位人事任命文件,并提供工作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及家庭房屋信息记录》原件(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本人Ι类储蓄卡原件。 按照《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只要满足以下两点即可提取公积金: 1、在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无自住住房的; 2、连续足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 综上所述,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上一个月末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被拆迁房屋补缴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