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纪合同当事人有以下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交易活动。行纪人买卖市场定价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意义,就可以作为买卖双方。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取存款权,行纪人按照约定购买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收到。经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行纪人可以提取存款。委托物不能出售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售,经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处分的,行纪人可以提取存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