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有哪些? |
释义 | 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行政主体。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各部、委可以发布命令、指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决定和命令。同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也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有权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和各级党组织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各种规定和调整,不适用于这些红头文件。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为人们提供了行为规则和行为模式,具有规范性和约束力。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个方面。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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