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第三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等道路运输业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含联户),均应自觉执行《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服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管理,接受监督检查,违章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第七条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领 经营许可证 擅自经营的,责令其停业,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营运车辆在运行中无营运证或使用无效营运证的,处以每辆汽车100元至300元的罚款,每辆其他机动车(包括从事运输的拖拉机,下同)50元至100元的罚款;并书面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补收运输管理费,办理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