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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务风险要预防什么
释义
    按理说,风险与收益相伴而生,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对正常的财务风险本也勿须大惊小怪。但在国有企业财务结构中久存不息的"四高"现象,却不能不令人警惕。
    "一高"负债率。
    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负债率还是持续降低的,由1998年的64.26%下降到2003年的59.24%;但从局部和个体看,高负债现象并未缓解。据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消息,2005年上半年,169家中央企业中净资产同比增长不足1%或下降的有69家,资本积累严重不足;过度负债的有52家,不少企业流动比率不足国际警戒标准(200%)。有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达80%以上,还有的甚至超过100%.一旦市场销售缩减,很难靠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维持资金运转。
    "二高"债权。
    合理的债权可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获得资本收益。而违规的、过高的或盲目的债权则容易形成坏账,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有的企业违反《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违法对外拆借,直接导致经济损失1亿元。有的企业应收账款占用资金问题严重,2005年上半年中央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占用资金1.42万亿元,占流动资金的36%.在全部中央企业中,应收账款和存货占流动资金比重超过50%的有37家。
    "三高"不良资产率。
    根据中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2004年,181家企业申报处理各类资产损失共3177.8亿元,占资产总额的4.2%,占净资产的9.9%.其中,按原制度清查出的损失1500.3亿元,按《企业会计制度》清查出的预计损失1677.5亿元。加上财政部已核准的近千亿元资产损失,中央企业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5.4%.
    "四高"法律诉讼。
    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请求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就达65起,涉及82家企业,直接涉案金额85亿元,间接涉案金额250亿元。有一家公司,办结的一审案件27件,涉案金额31900万人民币;办结二审案件19件,涉案金额4100万人民币;当年在手未结案件尚达100多件。而另一家公司,发生诉讼案件竟高达1800多件!
    在财务结构中出现的"四高"现象,必然构成企业很高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威胁。究其原因,固然有市场环境变化、竞争加剧、结构调整及技术进步等外部原因和历史遗留问题,但更大程度上还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力造成的。
    一是管理混乱。
    采购、生产、销售、财务、市场预测等各环节之间缺乏统筹协调配合,造成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损失严重。资本结构缺乏科学规划,筹资综合成本高,造成负债比重加大,财务风险增高。
    二是财务决策失误。
    有的企业经验决策、"拍脑门"决策严重,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不进行深入市场调研和科学论证,盲目投资,形成不良资产或巨额损失。
    三是财务管理人员风险意识薄弱。
    一直以来,国有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风险意识淡薄,较多存在该进成本不进、该摊费用不摊、该提折旧不提,人为调节利润等问题,造成大量潜亏挂账的现象,人为制造财务风险。有的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在未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赊销,造成应收账款失控,直至成为坏账。
    四是内控机制缺失或有制度不执行。
    有的企业监督制度执行不严格,内审不健全,缺乏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财经纪律置若罔闻,财务风险极易发生。
    "四高"现象成为威胁国有企业正常经营的公害,加强治理实属必然。国有企业除要提高应对市场环境变化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能力外,更应从内部加强管理,严防"四高",化解财务风险。
    首先应提高财务风险意识,降低主观人为的财务风险。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将风险防范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严肃财经纪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领导人员应加强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摈弃经验决策、"拍脑门"决策等主观决策习好,降低财务决策风险。
    其次应以财务为核心,形成采购、生产、销售、财务、市场预测等各环节之间统筹协调的经营链条,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及时反映到财务上来,发挥财务的风险预警作用。
    第三应合理确定资本结构,控制债务规模。负债经营固然可以使企业迅速筹集资金,增强经济实力,提高权益资本收益水平,但同时也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和破产的危机。因此,企业举债规模一定要限制在可控范围之内,力避"鸡飞蛋打"的结局。
    第四应未雨绸缪,可考虑建立类似财务风险基金的应对机制,以备不时之需。也可把已经造成的损失分批计入经营成本,尽量降低其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在财务风险面前,决不可逞匹夫之勇,做"拼命三郎"或一介赌夫,落得个血本无归的下场。
    一、企业上市融资要满足什么条件?
    企业在判断自己是否具备上市融资的条件时,至少需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1)主体资格方面。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满3年;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2)独立性方面。企业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企业的资产应当完整,人员应当独立,财务应当独立,机构应当独立、业务应当独立。
    (3)规范运作方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企业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财务与会计方面。企业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投向方面。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另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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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