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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保密的特点是什么
释义
    商业秘密的特征及侵犯行为: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非排他性、利益相关和期限保护等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通过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已获取的商业秘密,以及违反约定或保密要求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应受到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和处理侵权物品等。
    法律分析
    一、商业秘密的特征有哪些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结语
    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非排他性、利益相关和期限保护等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以及违反保密约定或权利人要求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罚款并对侵权物品进行相应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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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0: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