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
释义 |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1、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3、公正廉洁,诚实守信; 4、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一、义务 1、采购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1)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按时支付款项; (2)接收货物的义务; (3)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验收货物的义务; (4)如发生验收不通过,返厂维修、退货时,有相关退货及重新验收的义务; (5)如果是定制商品,还有提供、解释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的义务,或约定期限内确认样品的义务; (6)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7)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还要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 (8)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 (9)在规定时间内预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招标结果。 2、采购人承担义务的原则: (1)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采购人应当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采购活动的出发点,在实际的采购过程中,鉴于采购人的公法人或公益法人的属性,应当保证公正廉洁。 (2)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私权交易中,也就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积极履行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3、维护国家社会和谐稳定原则 二、责任 1、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主体,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应当明确政府采购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实行采购人内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形成监督机制,确保采购质量。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可以委派本单位审计、纪检监察等人员监督评审过程,但人员不得超过2人。 2、采购人的五项主体责任: (1)确定采购需求的主体责任; (2)执行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 (3)强化内控建设的主体责任; (4)加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5)实行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 3、采购人的法律责任: (1)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2)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采购人在4个方面的约束: 1、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 2、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回扣; 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 4、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与采购无关的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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