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是通过以下要件判断组织卖淫成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4、主观方面为故意。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