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增强见证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而且有利于执行; 2、促使见证双方认真、严肃地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加其责任感; 3、事后一旦发生纠纷,见证律师为有关机关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 一、律师见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2、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3、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4、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5、保密原则,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二、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1、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2、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3、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4、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三、律师见证的工作程序 1、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2、经律所主任审批受理后,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按照规定收取见证费用。 4、承办律师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5、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档案室统一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