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①顾客向公司购货,公司开票,销售成立。②公司于商品发出前,请求代理商作信用审查,出售应收账款。③代理商审查应收账款的品质,经信用批准后同意受让。④代理商根据发票金额,预留应由公司负担的销售折扣、销货退回与折让及应收取的佣金,将款项提前支付给出售应收账款的公司。⑤公司发货,通知顾客其账款已出售给代理商。⑥顾客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代理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