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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体捐献有条件要求吗?
释义
    法律分析:
    1、需到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
    2、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3、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2)没有配偶的,有父母或成年子女及二名医师书面证明3)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二名其他近亲属及二名医师书面证明4)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4、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
    5、志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时,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6、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要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后,才能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手续。
    法律依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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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4: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