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批准逮捕 ,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 逮捕 犯罪嫌疑人 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 证据 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 , 采取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2、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 审查起诉和审查批捕是在两个不同阶段所做的事情。审查批捕主要是审查是否有必要,有证据可以足够的将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审查起诉是审查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和犯罪事实,条件来将犯罪嫌疑人起诉指法院。由法院来对犯罪嫌疑人来进行相关的判决。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