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防疫白名单申请如下: 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本年度营业收入有望达到10亿元以上); 2、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工业企业; 3、工信部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工信部重点防控医疗物资储备企业; 4、万人助万企省领导包联的工业企业; 5、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主板及境外公开上市的工业企业; 6、年进出口额2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7、其他产业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覆盖面广,需省级协调保障的链主型工业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