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冒名股东? |
释义 | 冒名股东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死人或虚构者)出资并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两种情形。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应当由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这实质上是为了维护公司团体利益和法律关系的稳定而设计的制度。如果否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会产生出资、股利返还或强制转让等问题,公司设立的无效或撤销,不利于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也应认定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不能认定被盗名人为股东,因为被盗名人对此不知,也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股东的任何本质特征。 一、公司法关于隐名股东权利规定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代持股协议会出现哪些风险 若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者签订的协议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时,由于实际出资人不是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将无法《股权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更无权直接向公司主张投资收益或分红。若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由于显名股东并非真实的权利人,则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股权。基于《公司法》规定了股权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如果受让人已尽到注意义务,因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产生了合理信赖,那么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将优于实际出资人。同样,在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第三人依据工商登记可能会申请对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此时,虽然实际出资人为真实权利人,法院也很难《股权代持协议》支持实际出资人要求停止执行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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