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实践中,连续工作不满十年的,按其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支付;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按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工资;连续工龄二十年以上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连续工作三十年以上的,按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发给工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