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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汇票有哪些种类?
释义
    根据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汇票主要有以下分类:(1)以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包括标明:见票即付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以及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以提示日为到期日)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包括定期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也叫计期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2)以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3)以签发和支付地点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前者指在一国境内签发和付款的汇票,后者指汇票的签发和付款一方在国外,或都在国外的汇票。(4)以银行对付款的要求不同,汇票可分为跟单汇票和原票前者指使用汇票时需附加各种单据(如提货单、运货单、保险单等),后者是指只需提出汇票本身即可付款,无需附加任何单据的汇票。
    商业汇票的种类有哪些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可延长至1年)。
    汇票保证的种类有哪些
    汇票保证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1)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对票据金额的全部进行的保证为全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所进行的保证为部分保证。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部分保证。(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指一人所为的保证;共同保证,指二人以上共同进行的保证。(3)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前者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的保证;后者是指不记载保证文句,仅有保证人签章的保证。在我国记载“保证”文句是绝对记载事项,因此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略式保证的效力。(4)单纯保证与不单纯保证。前者指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保证;后者指附加一定条件的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在我国只有单纯保证,即使保证人附有条件,也视为未记载,按照单纯保证发生效力。
    汇票的当事人是谁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不是银行,而是另有出票人,即需要通过银行付款的实际付款人,该付款人在付款银行有存款,通过银行向受款人付款;因此,银行在出票人的账户中挖出票款或授信后,银行才成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所以,银行汇票同样是三个当事人,而不是两个基本当事人。换句话说,银行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叫做“银行汇票”。如果汇票的付款人不是银行,那么,这种汇票被叫做“商业汇票”。只有银行本票是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而受款人是另有他人。
    汇票的付款人是谁
    汇票的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的人;受票人就是付款人,是指接受汇票的指令,承担付款责任的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代理付款银行;受款人就是收款人,是指领受汇票载明金额的人。
    汇票的收款人是谁
    汇票的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收取票据款项者。任何人都可以是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当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所以收款人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当事人[ 实践中商业汇票的收款人都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因为我国的票据法规定出票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作为出票人的相对人的收款人就必然是该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由于商业汇票除了具有远期付款的信用外,还有担保和融资的功能,一旦需要当事人兑现担保责任,必然要以真实的资金支付,在市场行为中通常只有买卖合同可以使交易的财产增值,所以《支付结算办法》第83条规定,银行在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签订传动带协议之前,须审查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由此可见商业汇票的收款人须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的规定,是立法时从远期信用和融资角度安全考虑的,当前市场交易形式多有变化,只要不涉及担保和融资的即期汇票,用于非买卖合同当是合理,实践中也一定会出现。收款人的名称一旦记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改变或者修正,如果确有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票据,才能行使提示付款的权利。
    
     该内容由 唐凤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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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