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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保险赔付标准标准
释义
    工伤保险赔付标准是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工伤保险赔付的标准应该根据上述规定来认定。
    一、工伤医疗费怎么赔付
    工伤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赔付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的,涉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生工亡的,还包括被抚养亲属的抚恤金。
    工伤医疗费计算公式如下: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费金额(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3、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4、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6、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24(一级伤残)22(二级伤残)6(十级伤残);
    7、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90%(一级)85%(二级)75%(四级);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
    10、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配偶)30%(其他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1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到60个月)
    12、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认定标准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意外工伤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意外工伤赔偿标准为:(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三)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四)康复治疗费: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六)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七)护理费: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八)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和职工工资综合计算。(九)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和职工工资综合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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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4: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