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非本市、县(市、区)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县(市、区)就业的 (六)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